新百倫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2.判令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分別就其各自的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新浪網(網址為www.sina.com.cn)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3.判令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共同賠償新百倫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4.判令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共同賠償新百倫公司合理支出50萬元(包括律師費489 970元、公證費10 030元);5.判令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
一、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涉案擅自使用新百倫公司New Balance運動鞋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新百倫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萬元;
三、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新浪網(網址為www.sina.com.cn)上就其對新百倫公司的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消除影響的聲明(聲明內容需經一審法院審核,逾期不執行,一審法院將在相關媒體公布本判決主要內容,相關費用由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負擔);
四、駁回新百倫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84 800元,由新百倫公司負擔34 800元(已交納),由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負擔50 000元(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新百倫公司不服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四項,并改判:(1)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新百倫公司企業名稱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新百倫”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周樂倫立即停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行為;(3)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與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共同承擔責任;2.改判一審判決第二項為: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共同賠償新百倫公司因其不正當競爭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共計1000萬元和合理支出50萬元;3.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共同承擔本案一審和二審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一、新百倫公司就“新百倫”享有在先權利,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未經新百倫公司許可,擅自使用新百倫公司的企業名稱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和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1.早在2003年,新百倫運動用品(深圳)有限公司(簡稱深圳新百倫公司)是New Balance Athletics,Inc.(簡稱新平衡公司)的總經銷商,深圳新百倫公司自2003年11月起就開始使用“新百倫”,新百倫公司從其關聯公司深圳新百倫公司和新平衡公司取得“新百倫”的企業名稱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相關權利。2.周樂倫注冊的第4100879號“新百倫”商標、第4817498號“新百倫領跑”商標、第4100880號“New Bolune”商標不能構成其未侵犯新百倫公司在先權利的有效抗辯。3.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使用“新百倫”的行為是針對新百倫公司的惡意攀附,且已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4.周樂倫申請注冊“新百倫”和“New Balance”商標的行為及對“新百倫”商標的許可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二、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賠償新百倫公司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000萬元和合理費用50萬元。1.新百倫公司主張違法所得按侵權人違法所得計算損害賠償數額,且已經提供證據證明在2016年11月20日至2019 年8月19日期間,其銷售侵權運動鞋的違法所得遠超1000萬元,新百倫公司的合理費用超過50萬元。2.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作為“新百倫”商標的所有者和許可人,在明知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出售侵權產品的情況下,還幫助其繼續侵權,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故新百倫公司上訴至本院。
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針對新百倫公司上訴請求辯稱:一、周樂倫申請注冊“百倫”、“新百倫”、“NEW BOLUNE”等商標基于善意并具有合理性,且商標權利穩定。二、周樂倫注冊“新百倫”商標的時間遠遠早于新百倫公司成立的時間,因此,不存在攀附新百倫公司企業字號的事實基礎,也不存在攀附新百倫公司企業字號的主觀惡意,周樂倫使用自己已經獲準注冊的“新百倫”商標具有合理依據,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至于新百倫公司認為其企業字號繼承于深圳新百倫公司或來源于新平衡公司的授權的主張缺乏事實根據,不應予以支持。三、新百倫公司對“新百倫”標識不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因此,新百倫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法院應依法駁回其上訴請求。
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新百倫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判令新百倫公司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一、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不是獨立的權利,而是專屬于商品的制造商,不能授權他人主張,新百倫公司僅是新平衡公司在中國大陸的經銷商,其無權以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提起本案訴訟,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二、新平衡公司在廣州起訴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其中不正當競爭部分已主張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本案起訴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與前案實質上構成重復訴訟,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應當依法駁回新百倫公司的起訴。三、新百倫公司主張的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N”字母已經注冊為商標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系一般法與特別法,商標法優先適用的原則,本案不應再將已注冊商標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知名商品特有裝潢去保護,應依法駁回新百倫公司的訴訟請求。四、新百倫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的鞋兩側使用“N”字母標識的商品屬于知名商品,新百倫公司主張的“N”字母不構成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不存在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五、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沒有給新百倫公司造成任何損失,不應該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也沒有給其造成任何不良影響,不存在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故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上訴至本院。
新百倫公司針對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上訴請求辯稱: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法律適用錯誤,請求駁回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的上訴請求。
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針對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上訴請求辯稱:同意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的上訴請求。